本報北京6月27日訊 記者席鋒宇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今天上午經表決,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斯尼亞和黑塞維那引渡條約》。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和波黑代表團在北京就締結該條約舉行了談判,並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意見。2012年12月20日,我國外交部部長和波黑司法部部長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這一條約。
  條約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拒絕引渡的理由,本國國民不引渡的規則,引渡請求及決定,引渡強制措施,移交被引渡人和財物,再引渡、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特定規則與通報結果的義務,費用的承擔與爭議的解決,條約生效、修訂和終止等。同時規定,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雙方應當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聯繫。
  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介紹,談判遇到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關於死刑犯不引渡的問題。波黑已廢除死刑。其提出與外國開展引渡合作時,如引渡請求涉及的犯罪有可能判處死刑,則請求方需承諾不判處其死刑,波黑方纔考慮引渡。因此,建議在條約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以滿足其對死刑問題的關切。我方認為,中國尚未廢除死刑,兩國在法律制度上的差異不應成為兩國開展引渡合作的障礙,雙方應在符合雙方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靈活、務實地處理死刑問題。波黑方的建議將導致縮小合作範圍,不符合兩國實際利益。因此,我方建議,如果執行請求將損害被請求方的主權、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其法律的基本原則,則應當拒絕引渡。經反覆解釋和協商,波黑方最終接受了我方建議。此外,談判中還出現了本國國民不引渡的問題。我國引渡法規定,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國國籍的,應當拒絕引渡。波黑方表示,一般情況適用本國國民不引渡,但根據波黑刑法,在跨國有組織犯罪、洗錢罪等情形下,本國國民可以引渡,建議增加根據其國內法拒絕引渡的內容。鑒於該表述與我國引渡法的相關規定不衝突,為體現合作意願,我方同意了波黑方的建議。
  (原標題:死刑犯引渡靈活務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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