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近日,青海省出台《關於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職工因患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職工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證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公積金結餘多 因病致貧也多
  近期,有的城市住房公積金出現吃緊的現象。但據瞭解,近些年,青海一些地方公積金結餘較多。截至2012年12月末,青海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歸集餘額為32.03億元。如果職工不買房,直到退休前,也無法取出這筆錢。
  青海省一些地方困難企業和職工比較多,部分企業職工患上大病後導致家庭貧困。為此,青海省有關負責人提出,公積金有大量結餘,繳存者不買房,但治病也急需花錢,公積金可以發揮救濟作用,這是惠民的好辦法。
  試點地區表示是人性化做法
  據瞭解,青海省的做法並非首次創新,幾年前,四川省宜賓市、湖南省湘潭市也開展了職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業務。
  宜賓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歸集管理科科長聶中新說:“公積金只是代為職工管理的本屬於職工的錢,當職工遇到大病時,生命權要高於居住權,保命更重要,所以允許大病提取。”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達了類似的看法:“儘管住房公積金的功能設計主要是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但當繳存人及家庭面臨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嚴重困難時,生存權是第一位的。因此,將原本用於購房的資金用來治病是合理合情合規的,是一種人性化的做法。”
  >>釋疑
  1.用買房錢看病是否有依據?
  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開辦了職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有三條政策依據。一是2005年1月10日發佈的《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經中心審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二是2009年出台的《湖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五條:“遭遇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三是2009年7月實施的《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細則》第三條:“中心認可的重大疾病醫療費用可以支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2.提買房錢看病是否可推廣?
  近6年來,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共為近150名職工提取近270萬元,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患病職工家庭的經濟負擔。截至今年9月,成都公積金中心累計為2488名重病職工提取4193萬元。
  不同於青海省住房公積金有結餘,成都在為重病職工解燃眉之急的同時,其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已多年保持高位運行狀態,政府不得不在日前提高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門檻”。杭州、北京、上海等樓市成交較旺的城市出現公積金吃緊、貸款難的問題。有專家認為,從全國範圍來看,讓“住房公積金”為職工“重大疾病”埋單,似乎並不可行。
  公積金“資金池”的分散管理,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使得各地“忙閑不均”。有專家建議,應加強全國公積金計劃管理,加強公積金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據人民日報  (原標題:部分地區嘗試重病提公積金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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